⒈ 賠償繳納虧損。
引《元典章·戶部七·倉庫》:“中間謂有不足之數,擬合著當該人等依數賠納?!?br />《明史·食貨志四》:“課額每虧,民多賠納?!?br />清 黃六鴻 《福惠全書·蒞任·馭衙役》:“尤可恨者,花戶錢糧,年年聽其包攬,里社吞聲賠納?!?/span>